业主与物业企业,剪不断理还乱的小“冤家”
我是业主,我没权!
他是物业,他管我!
吐槽物业,不干活!
物业心里,满肚苦!
好多网友朋友们都和安小居抱怨自家物业不靠谱。
收物业费时,是这样的 ↓↓↓
遇到困难寻求物业帮助时,是这样的 ↓↓↓
然而,物业心里也很委屈,为什么总认为我们很清闲呢?
当你们白天在外工作时,我们在忙碌 ↓↓↓
清扫小区、收拾垃圾
当你们下班在家休息时,我们还在忙碌 ↓↓↓
巡逻、检修设备
这些相互的不理解,使得原本应该共同努力建设小区的业主与物业企业,站在了天平两端。究竟他们在物业活动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呢?今天,我们就来理一理业主与物业企业的那点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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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业主?
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业主的物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究竟什么是业主呢?业主通常来讲就是通过合法程序购买房屋,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人。
如果是公房,它的业主有两种形式:公房尚未出售的,产权单位是业主;已出售的,购房人是业主。
知识点:什么是公房?
公房是由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公房的所有权在单位,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提问:继承父母遗留下的房屋算业主吗?
回答:当然算啦,除了上面提到的普遍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都可以认定为业主。
1.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因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
2.因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
3.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
4.因合法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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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享有的权利
总的来说,业主主要享有11项权利,可以概括为物权赋予的相应权利,主要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公共部位收益权等。
(一)自行管理物业;
(二)要求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
(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十)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当然,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为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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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需要履行的义务
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共9项,主要有遵守小区的管理约定,执行业主的共同决定,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
(七)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八)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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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聘请来为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形成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等价交换关系。
这说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是主与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符合市场规则,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形成的契约关系,通俗的讲也就是买卖关系,买就是业主缴纳物业费购买物业服务,卖就是物业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质价相符要求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与业主缴纳的费用相匹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如物业服务企业要提供哪些服务,服务要达到什么标准,交纳多少物业服务费用,都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来确定。
《条例》第四条规定: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相符、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享受物业服务并依法付费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
提问:质价是否相符如何来评价衡量呢?
回答:可以由街道、乡镇或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小区物业服务和费用进行评估。
安小居声音
我们小区的垃圾可以每天清理干净,设施设备可以正常运转,都离不开物业的辛勤付出!业主与物业企业本不是站在对立面的,他们的初衷和共同目的都是为了让小区变得更加的舒适和谐。当然,现实中业主和物业企业的矛盾对立,有着多种因素,包括物业企业缺乏服务意识,开发商遗留问题以及部分业主的不规范行为等。
此次《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重点就是加大了业主自治组织的建设,同时对物业企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我们相信,随着业主组织的不断壮大,物业企业服务意识的提升,政府监管力量的到位,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对立、纠纷会越来越少,我们的小区建设也会更加和谐宜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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